上诉人广西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上诉人重庆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2)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13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由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货款95.78万元。事实与理由: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乙公司多次变更工程量,其中要求某甲公司增加安装3台脱水筛和2台外调机。脱水筛价格为每台8.8万元,另应支付每台脱水筛运费2000元。2台外调机价格分别为7.7万元和2.8万元。
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交付的设备经多次整改后仍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要求,某甲公司主张的37.5万元设备款是某甲公司根据其提供的设备整改方案整改设备增加安装的设备费用,应由某甲公司自行承担。整改增加安装的设备是某甲公司依约定应交付的成套设备的附属设备,是成套设备不可分割的部分,某甲公司另主张支付该设备款没有合同依据。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3.判决某甲公司退还多付设备款45.8万元;4.判决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设备违约金76500元(按设备价格17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每日违约金,共逾期3个月交付);5.判决某甲公司支付不合格设备逾期整改违约金25.5万元(按设备价格17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每日违约金,暂计算10个月的逾期整改设备违约金,此后逾期整改设备违约金另计);6.判决某甲公司赔偿律师费5万元;7.判决某甲公司赔偿涉诉产生的差旅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关于逾期交付设备问题。合同约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交付设备,某乙公司充分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疫情因素,允许某甲公司在2022年2月底前交付设备,某甲公司存在逾期交付设备的违约行为。关于设备重量问题。某甲公司在设计生产案涉设备过程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用材有无以次充好,是否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某乙公司只能通过重量和实际使用效果予以验证。相关设备和辅材运到某乙公司后,尽管某甲公司没有在现...(本文书还有8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