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市烈**************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市烈**************法定代表人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1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600平方米房屋,租赁期5年,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1日止,租金每年40000元,按年付款,每年10月1日提前五天付款。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租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中间牵涉到饭钱及修路款,所以帐一直没有算清,租金愿意支付,于9月...(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