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蒋**、黄**、郴州市中*******(以下简称中邦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南民亿**********(以下简称民亿服务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蒋**、被告黄**、被告中邦建设公司和民亿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损失共计1346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蒋**挂靠中邦建设公司承建了资兴市顺兴燃气站建设工程,2021年8月12日被告蒋**将该工程的砖工班发包给被告黄**。双方签订建筑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由黄**组织施工队伍,原告于2021年8月底在该工地做泥工,工作任务是砌墙,同年10月15日上午11时许,原告在砌墙时因被一根钢筋挡住,原告将钢筋拉开用力过度从1.5米的高架子上摔了下来,后被送往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本文书还有4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