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顾*、顾**用相关身份信息关联旅客信息成为“东方万里行”会员,以获取累积的积分。为兑换奖励机票,顾*、顾**采取提交虚假身份证明假冒乘机旅客为会员的直系亲属,由东航人工确认受益人立即生效;或用技术手段绕过东航官方网页系统对受益人的管控校验,篡改受益人信息为乘机旅客信息等方法,骗取东航积分兑换的奖励机票共计51张自用或出售给他人,其中已成行46张,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成行5张,价值1万余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顾*、顾**伙同曾某1(另处),采用上述方法骗取东航积分兑换的奖励机票,由曾某1经营的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招揽购票人并出售相关机票4438张,其中已成行4070张,价值180余万元;未成行368张,价值10余万元。
原审...(本文书还有2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