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安县锦**********与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安县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镇安县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69498元,并按拖欠费金额1%的标准按日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房屋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延迟履行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因开办教育培训机构之需,租用原告镇安县锦**********位于镇安县xx街**号楼xx、xx号商铺,面积为850㎡。被告于2019年12月11日...(本文书还有1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