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张**、张**、张**诉被告佛山市恒**********(以下简称“恒星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潘**、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张**、张**、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5月17日起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4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6日,张勇昌与被告签订《河砂供销合同》,合同第一条交货地址约定在南沙东发码头,第二条合同期约定被告为张勇昌供应广东本地河砂,合同期半年,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本文书还有2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