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为与被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盛**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于202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盛**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欠吴**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上述借款,被告至今尚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至今尚未...(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