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以下简称汇达小贷公司)及一审被告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二项。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日,申请人与闫**因资金周*需要向汇达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一、申请人、闫**与汇达小贷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及逾期利息,申请人与汇达小贷公司之间就利息的约定构成重大误解。申请人自汇达小贷公司借得本金50万元时,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双方之间亦并未签订完善的金融借款合同,汇达小贷公司便放款给申请人夫妻。在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8月之间,申请人按照1...(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