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盐城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永平独任审理,于同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平安保险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机动车损失费73800元、公估费4800元,合计78600元。事实与理由:苏j×××××小客车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为其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2020年10月11日,原告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护栏损失,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因定损金额发生争议,后经法院委托公估已确定损失金额,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平安保险盐城公司辩称: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发生事故情况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公估费过高,要求对车辆维修配件进行复勘;公估费用、诉讼费不应当承担。
经审理查明:j×××号小型客车的所有...(本文书还有1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