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王*、沈**、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王*、沈**偿还贷款本金686883.46元,并支付截止2024年4月28日的罚息130479.81元,以上共计817363.27元;2.判令某某公司*、王*、沈**支付律师代理费20919元;3.判令某某公司*、王*、沈**支付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的利息;4.判令某某公司*对上述1、2、3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王*、沈**、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1日,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王*、沈**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青银1101行fs公普贷...(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