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与被告路**、第三人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被告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第三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58000元及利息(以558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娄**于2007年2月起在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被吊销)济南地区a86店以“买单”方式进行投资,以每单1780元(7月份起每单1800元)购买,被告路**为原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地区a86店店长。2007年8月,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因无法为客户返款,宣布停业整顿,之后,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决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