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0000元及利息1050元(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0年7月16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截止2023年4月14日起诉时的利息暂计为1050元),合计:11050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雇佣原告等人在其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水暖安装等劳务工作,日工资260元,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扣除已支付的劳务费,被告下欠原告劳务工资10000元,并出具欠条载明欠款事实。该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借口推委拒绝给付,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损失,原告按约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劳务费...(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