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赔偿何**损失1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何**承担。事实和理由:何**在重庆市铜梁区某某镇(原某某乡)有一处穿逗建筑房屋,面积为147.8平方米,因年久失修,部分墙体倒塌,但所有房屋基础完好,2024年6月20日,何**回家发现,作为邻居的何**正雇请挖掘机将何**部分墙体地基以及堡坎边坡等进行破坏,平整后在何**宅基地上建房。何**房屋地基及堡坎所用石材等建筑材料均不知去向。何**立即制止了何**的进一步损坏行为。据初步估计部分房屋及地基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5000元(具体以评估意见为准)。以上事实,有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现场照片等为证。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何...(本文书还有2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