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付**、傅**分别继承被继承人叶**位于成*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50%的份额;2.判令傅**协助配合付**办理上述不动产份额的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叶**于2023年4月12日病逝,享年87岁,付**、傅**系叶**与其配偶傅**乙的女儿,傅**乙于2013年12月15日过世,叶**后未再婚,叶**的父母均先于叶**过世。2023年4月11日,谭**、朱**作为见证人,在付**、傅**和叶**在场的情况下,由谭**为叶**代书《遗嘱》一份。因该份代书《遗嘱》的落款时间仅有代书人谭**一人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落款时间需要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注明年、月、...(本文书还有3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