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下称被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阮**,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垫付的保险款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29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原告通过招标的方式,与被告签订了《2023-2024年校方责任险和实习生责任险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险种有“校(园)方责任保险”和“职业院校实习生责任保险”。其中《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责任类别及赔偿限额明细表》中明确注明:实习学生每人死亡、伤残、医疗赔偿限额为75万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10万元。2024年1月22日,原告的学生张某(身份证号码:36078220********),江西某某**2021级...(本文书还有3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