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杨**,男,1981年11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甲******(以下简称新疆某甲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某乙******(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新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由新疆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后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新疆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系国有全资公司;新疆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是错误的某乙公司并非国有独资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其股东新疆某甲公司应当作为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有:1.公司股东的单...(本文书还有44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