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李**于2021年11月10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2.判令被告李**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3.判令被告李**向原告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车辆维修费用、保险费用等)人民币壹万零玖佰陆拾壹元伍分(¥10961.05);4.判令被告戴**对以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李**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人民币玖万元(¥90000),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拾叁万零玖佰陆拾壹元伍分(¥130961.05);6.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0日,被告李**与原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购买别克君威汽车一辆,车**:lsgga53y6b*******(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合同约定车辆转让价款为3万元。后经双方协商,原告以自有的五菱宏光汽车抵扣1万元购车款,并支付2万元剩余购车款。协议签订期间,被告李...(本文书还有4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