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4日,本院收到兰州某某******提交的起诉状。起诉人兰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货款本金1643963.89元以及截止2024年8月31日的违约金(利息)319124.43元,合计1963088.32;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违约金(利息),按照每天每吨2.8吨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等其他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原告与被告甘肃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钢材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就兰州新区某某科技学院新校区一期项目向被告提供钢材,合同对钢材质量要求、材料交接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总计供货金额为2787666.39元,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截至目前,仍欠付1643963....(本文书还有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