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与舒銮义、塔玛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后唐**诉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唐**与舒銮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于2008年11月20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拉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塔玛村委员会与唐**之间土地租赁面积为4072平方米、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年租金为60万、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该调解书约定的唐**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唐**和萨博公司承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土地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赁物实际由萨博公司占有、使用和收益,且通过招商招租方式形成了“萨博数码广场”,并将“萨博数码广场”内的商铺出租给商户用于经营电脑等数码产品;但唐**自2009年1月起拖欠塔玛村委员会租金。塔玛村委员会于2012年8月28日书面通知唐**解除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然而,唐**和萨博公司却置之不理,塔玛村委员会于2012年10月将唐**、萨博公司起诉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11月16日依法作出(2012)城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塔玛村委员会与唐**达成的土地租赁协议于2012年8月28日已解除;2.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其所租赁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归还塔玛村委员会;3.驳回反诉原告唐**、萨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唐**、萨博...(本文书还有5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