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西藏拉萨*******************、唐**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藏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10
  •  
  • 【案例概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与舒銮义、塔玛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后唐**诉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唐**与舒銮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于2008年11月20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拉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塔玛村委员会与唐**之间土地租赁面积为4072平方米、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年租金为60万、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该调解书约定的唐**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唐**和萨博公司承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土地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赁物实际由萨博公司占有、使用和收益,且通过招商招租方式形成了“萨博数码广场”,并将“萨博数码广场”内的商铺出租给商户用于经营电脑等数码产品;但唐**自2009年1月起拖欠塔玛村委员会租金。塔玛村委员会于2012年8月28日书面通知唐**解除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然而,唐**和萨博公司却置之不理,塔玛村委员会于2012年10月将唐**、萨博公司起诉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11月16日依法作出(2012)城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塔玛村委员会与唐**达成的土地租赁协议于2012年8月28日已解除;2.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其所租赁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归还塔玛村委员会;3.驳回反诉原告唐**、萨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唐**、萨博...(本文书还有5726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