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舒*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重向*********(以下简称四川重向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组织当事人到庭参加询问。上诉人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上诉人四川重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舒*的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6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四川重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四川重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舒*与四川重向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四川重向公司仍然欠付舒*劳动报酬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舒*享有债权人抵销权,四川重向公司欠付舒*的7000元劳动报酬就舒*应当退还四川重向公司的5228元款项进行抵扣后,四川重向公司还应向舒*支付1772元,不存在舒*应当向四川重向...(本文书还有3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