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翔*********(以下简称翔文物业)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文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翔文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018.72元,公共能耗费576元,违约金1,078.42元,合计4,673.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临泉县皇***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13年3月25日、2018年2月20日签订《皇家翰林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多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0.5元/月/平方米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照明费用每月每户7元,垃圾中转费用每月每户5元,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履行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义务,业主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本文书还有1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