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明珠万家福超市未答辩。
被告东都印刷厂未答辩。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经审查,本院对淘米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1月4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405764《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赛尔号卡通形象系列作品》,作品类别系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创作完成时间为2009年6月2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09年6月25日,后附包*“赛小息”“卡璐璐”“米咔”“阿铁打”在内的26个卡通形象2019年5月13日,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权及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明》,将相关著作权、商标权授权许可淘米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使用著作权相关财产权利,授权方式为排他许可,可转授权;特别授权淘米公司对中国大...(本文书还有2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