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尹*、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财险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心独任审判,于202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及其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某财险某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183220.99元,被告某有限公*****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5日13时15分,被告尹*驾驶苏j×××**小型汽车沿毓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海龙路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顾**发生碰撞。原告受伤,衣物损坏,两车部分受损。事故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责任为尹*负同等责任,...(本文书还有3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