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于*驾驶鲁q**鲁q5××**××鲁q××**挂牵引车与吕**驾驶的“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吕**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于*负事故主要责任,吕**负事故次要责任,结合事故发生事实,本院酌定于*承担70%的责任,吕**承担30%的责任。对于原告吕**的损失,被告人保临沂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被告于*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吕**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于*按照其事故责任比例担赔偿责任。
关于吕**主张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71187.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20元,共计373407.65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保临沂公司辩称医药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对于非医保用药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本文书还有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