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省湄**********(以下简称昭亿公司)与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昭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昭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返还货款814067元,并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承担资金占用费(截止起诉时为49574.88元),直至还清货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李*承担。事实与理由:昭亿公司与天津聚亨投资有限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昭亿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委托被告李*收取天津聚亨投资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00万元,被告李*收到货款后,仅支付了185933元的货款成本,对其余部分货款占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昭亿公司承担返还...(本文书还有2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