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翔盛********(以下简称翔盛公司)与被告张*、郑**、商**、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孙**,被告商**、刘**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翔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代偿款167900.17元及违约金252968.10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并以167900.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2.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1...(本文书还有1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