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被告人潘*在明知马某、张*(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名下银行账户并介绍武*(另案处理)、夏*、王*1、黄其提供银行账户给马某等人使用。经查,潘*提供的银行账户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11760430.4元;黄其提供的3个银行账户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共计1931078元;王*1提供的银行账户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9461319元;武*提供的2个银行账户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共计1280612.59元;夏*提供的银行账户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10131817元。
综上,潘*提供和介绍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共计34565256.99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经查,...(本文书还有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