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前航******(以下简称前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前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被上诉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张**的请求不符合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的法定实体要件2017年6月26日股东会决议应当被认定为不成立双方均认可此次股东会未召开会议,且不存在法定除外情形,所谓的2017年6月26日股东会决议仅是2016年7月12日股东会决议的补签若认定两次股东会决议均合法有效,会导致悖论即公司的经营期限到底是2016年开始延...(本文书还有14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