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钟*、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钟*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共计125540.91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钟*答辩要点:垫付了原告9286.31元请一并处理,请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的损失,依法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要点:1、原告诉请部分过高,请法院依法核减,医疗费核减15%非医保用药费用;2、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20年10月31日,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钟*驾驶的湘ag××××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队认定钟*、原告均承担事故...(本文书还有2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