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河南省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河南省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位于民权县产的网签备案手续;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11年8月2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的房屋拆迁被安置在民权县户的房产,现被告违约,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商*******未作答辩。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河南省商*******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其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合法传唤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为其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