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彭**、中某保险**第三人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彭**、被告中某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第三人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第三人支付支付医疗费58,074.32元(由保险优先赔付);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274,137.71元,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诉求共计人民币332,212.03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2022年4月10日及2022年4月13日非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430.43元。
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1日16时55分,被告彭**驾驶粤bm××**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深圳往大亚湾澳头方向行驶,行驶至大亚湾区石化大道惠民广场附近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4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彭**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无责任。涉案车辆所有人汤某向被告二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200万...(本文书还有5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