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388元及利息(以738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马*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原告从事钢结构厂房施工工作。...(本文书还有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