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周**、时**、赵**辩称,江苏华泰公司所述不属实,我们务工时将身份证及工资卡交给江苏华泰公司了,前三个月工资是江苏华泰公司还是曹**付的不清楚,江苏华泰公司给曹**付钱时未虑我们的工资,承诺书上无时间,江苏华泰公司在推卸责任。不管是江苏华泰公司还是曹**,应该给我们发放工资。如果曹**付不了工资,应由江苏华泰公司付。我们从2021年开始要工资未果,江苏华泰公司经理将我们的联系方式及工资均记录了,之后也电话询问过曹**是否支付工资的情况,但我们一直未拿到工资。
李**、李**、李**、王**、曹**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江苏华泰青海分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赵**、周**等八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八原告劳务工资59778元,其中原告王**的劳务工资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被告曹**雇佣原告赵**、周**、时**、李**、李**...(本文书还有2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