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肖**偿还某**借款本金108000元,并支付利息20142.36元(截至2023年10月20日)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8000元,按年利率13.5858%,从2023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肖**承担。事实及理由:某**与肖**签订《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e贷”最高额借款合同》向肖**发放贷款108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9日,借款年利率为9.0572%。逾期偿还本金或利息,罚息利率按本...(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