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夏**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从2021年6月1日起每月承担被上诉人抚养费400元至其年满18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随其法定监护人生活,上诉人不承担抚养费。该约定是被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为了达到与上诉人离婚目的,双方经充分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虽然夫妻间的离婚协议不影响子女对抚养费的主张权利,但法院在判决是否增减抚养费时,应当考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监护人...(本文书还有1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