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市金*****与被告彭**、彭**及第三人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资兴市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彭**、彭**连带赔偿原告客房装修损失800000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964000元,合计3764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资兴市东江罗*金康商业广场a区**栋房屋65间公寓系第三人袁**购买所有。2015年9月5日,第三人袁**与资兴市金*****经*者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袁**将该金康商业广场a区**栋房屋的三、四**楼共92间公寓(含袁**、袁*东售后返租的27间)租赁给何**,其中90间为毛坯房,2间样板房,租赁期限为15年。何**于2015年10月8日注册资兴市金*****,经*范围为住宿、餐饮等。原告投...(本文书还有1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