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乔**、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杨**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20000元借款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杨**系朋友关系,被告乔**系杨**朋友,2016年12月12日乔**向原告张**借款20000元,当时答应两个月还清,从借款第二天起,乔**电话一直不接,原告到乔**家中催要,其家中只父亲一人,其父亲告知20000元已给付杨**,杨**说一直没给付。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乔...(本文书还有1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