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辉*********因与被上诉人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一审起诉请求:深圳市辉*********支付左*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3569元、2018年7月17日至2020年3月15日平时加班工资98017元、2018年7月17日至2020年3月15日周*加班工资47414元、2018年7月17日至2020年3月15日节假日加班工资46810元、报销款18600元和律师费12000元深圳市辉*********一审起诉请求:不予支付左*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63617.2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931.1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1757.44元和律师费3891.41元一审判决:一、深圳市辉*********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左*支付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本文书还有4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