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与被上诉人岳阳亿利***************(以下简称亿利达连云港分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丰********(以下简称丰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丰达公司无需向亿利达连云港分公司返还34万元及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经上诉人介绍,良驰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合作,良驰公司向被上诉人供应混凝土,货款由洲通公司过账。上诉人与良驰公司、洲通公司私下约定由上诉人与洲通公司就该混凝土买卖向良驰公司供应混凝土原料粉煤灰。上诉人投资粉煤灰款项共计129260元,该款项已经打到洲通公司账户。因良驰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合作系上诉人促成,上诉人与良驰公司约定由良驰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提成,每方提成30元。被上诉人与良驰公司合作了9889方,良驰公司应向上诉人支付提成款296670元,加上粉煤灰款项129260元,良驰公司共应向上诉人支付...(本文书还有4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