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王*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以下简称房某己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王*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房某己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房某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某甲公司销售涉案房屋的销售流程完全符合房某己公司的要求及《销售合作协议》的约定**房某己公司无权向某甲公司主张返还应付佣金。1.房某己公司及某甲公司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5.2.1条对客户确认作了约定,即某甲公司按约定将客户张*带到销售案场(售楼处)提前报备给甲方做客户确认,提报的客户未在合作项目的开发方系统内有记录,该客户即为有效客户;且合作项目开发方确认为某甲公司的有效客户;房某己公司核对无误后,某甲公司完全根据房某己公司要求,进行了相关操作,录入了售楼系统并得到了房某己公司的确认。2.某甲公司已按《越秀逸境报备规则》8项注意事项及售楼部要求进行了客户报备,完全符合房某己公司的报备及销售流程。房某己公司对某甲公司推介的购房客户张*进行了确认,某甲公司在微信群报备和售楼部系统均予以报备,填写了带看单且亲自陪同客户到售楼部扫码确认了客户归属,且并不存在违反报备规则的情形。3.房某己公司及售楼部向...(本文书还有6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