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维***********(以下简称“维波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维波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黄*实际对外支付金额。黄*签名确认的支付凭证金额仅有200余万*,远远没有维波公司所称的代黄*和王*支付债务909.274627万*。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的债权债务折抵后债务为740余万*,加上黄*自行对案外人清偿的款项合计162.5万*,剩余债务仅有577.51万*,维波公司没有理由代黄*对外支付900余万*。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黄*在一审中明确表示还款承诺书是受到欺诈、胁迫情形下书写,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但是法院应当查明事实,...(本文书还有3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