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锦钢*********(以下简称“西安锦钢联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以下简称“贵州二建公司”)、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安锦钢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剩余货款本金100163.65元及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欠款金额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0日为147328.06元),合计247491.71元。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开始,被告贵州二建公司根据其建设工程需要,与其签订数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其向被告提供各类牌号规格型号的钢材(管材)。结算方式:签订合同之日应付本合同的30%货款,则余70%货款应在下次提货之日结算清。对资金占用费的约定:货到工地次...(本文书还有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