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合同没有对付款时间尤其是首付款与做证、网签的时间先后顺序作出约定”是错误的,继而得出“双方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对款项支付安排不能达成一致,而非被告恶意违约导致”的认定亦是错误的。依交易习惯可以确定买方支付首付款但时间是在网签后;双方当事人签约时的本意即按照交易习惯进行,买方支付首付款应在网签后。二、被上诉人经多次催告后仍拖延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主要义务,也是双方合同解除的原因,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
陈**答辩称:无任何证据表明上诉人关于“买方支付首付款的时间是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即网签后”的主张成立案涉合同系无法形成一致意见而解除,被上诉人无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