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周*、梁**因与被上诉人石**、赤壁市某***、张*、张**、王**、原审第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健康权及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24)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周*、梁**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2.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石**、赤壁市某***、张*、张**、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就事件发生时间认定错误,石**是在上课期间受的伤。2.一审就事件发生起因认定错误,是因为张*骂了周**,而且还打了周**的屁股,周**才丢铅笔反击。二、一审法律适用错误。1.学校在上课期间没有老师在教室,任由学生打闹,此时学生们的安全处于放任状态,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严重失职,学校应承担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80%。2.张*属于本案的共同侵权人,应当与周**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为各自10%。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责任划分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并予以改判。
石**辩称,1.关于事故发生时间,根据报警记录,应该是下午15时左右。学校如果有监控录像,可以参考监控录像时间。2.石**坐在自己座位上,被扔来的铅笔砸伤,石**是无辜的。至于周**与张*之间大闹原因,以一审认定为准。3.一审时,石**主张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应不低于40%,一审对张*不承担责任已作论述,石**已接受。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赤壁市某***辩称,1.本案事故发生在下课期间。教室内没有监控,学校无法提...(本文书还有6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