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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粤07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5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江门市蓬*********(以下简称中西医结合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长期医嘱单》系住院病历的法定文书,医嘱单上所记录的内容系医护人员所提供医疗服务内容的真实记载。在医嘱中,明确记载下达医嘱医生为聂友根,执行人为谭美用,再由护士告知患方要“留陪人”。“留陪人”属于住院期间的生活陪护措施,不属于医学护理的范畴,不属于医疗措施。因此,仅需口头告知即可,无需履行书面告知的义务。医嘱上的记录,足以证明中西医结合医院已经履行了告知“留陪人”义务。陈**坠床,中西医结合医院有无履行告知义务,无违约行为,仅在长期医嘱上书写“留陪人”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护理规范的要求,属于医疗行业的专门问题。而且,一审判决对中西医结合医院与陈**的责任判定适用过错原则,则一审法院应将本案争议问题先交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判定,而不应由法官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判断。(2)天湖村民委员会《亲属关系证明》中“陈**自2002年2月起随子女在江门居住生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上证据的形式要件,陈**目前居住情况也应由现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提供证明,应以迁入地的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迁出地基层组织的证明材料不...(本文书还有603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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