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余**、罗**、何**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物业顺德公司)、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深圳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余**、余**、罗**、何**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判决绿地物业顺德公司、人寿保险深圳公司承担本次损失433446.53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绿地物业顺德公司、人寿保险深圳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业主余**父亲余***小区居住期间,在b2停车场摔倒并导致死亡。有证人看到余金根摔倒。从监控视频可看出,当天余金根在没有人搀扶的情况下自行下电梯。摔倒后,余**直接送其父亲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不违背生活常识,且诊断书中亦写明摔伤才进行手术。余**父亲虽有病在身,但可生活自理***小区车库摔倒与其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简单认为无法认定余金根在车位摔倒,与事实不符。且余金根摔倒后,余**没有想到伤害的严重性,就没有录取视频,而是直接送余金根到弟弟家,因弟弟家离医院不远,故送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符合常理。
二、一审法院认定即***小区摔倒,也不能推定绿地物业顺德公司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事实不符***小区物业管理混乱,业主怨声***小区车库灯光昏暗,且车库位置年久失修,导致余金根摔倒,绿地物业顺德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余**、余**、罗**、何**提交书面补充意见称,一、上诉请求变更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余**、余**、罗**、何**的一审诉讼请求,人寿保险深圳公司在承保绿地物业顺德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余**、余**、罗**、何**赔偿损失,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余**在事故发生四个小时后,才将余金根送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本文书还有7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