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东**********诉被告夏**、第三人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海珠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原、被告签订的穗房预契字××号《房地产预售契约》无效;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滨江东路**号湾景阁第**层f号【现地址:广州市滨江东路**号(湾景阁)**楼**座】的涂销抵押手续;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注销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本文书还有2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