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吴**、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某乙财保武*市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人某乙财保武*市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杨**的伤残等级、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2025年3月13日,鉴定程序终结。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人某乙财保武*市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吴**、人某乙财保武*市某某公司赔偿杨**各项损失合计328701.93元,某某保险公司、司机分别垫付18000元、3000元,还赔307701.93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2.吴**、人某乙财保武*市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杨**变更诉讼请求为:1.吴**、人某乙财保武*市某某公司赔偿杨**各项...(本文书还有3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