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以京朝检刑诉(2021)****号起诉书及京朝检刑变诉(2021)6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指派检察员黄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指控:被告人杨*于2020年10月至11月间,伙同王*1(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其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办理的银行卡8张及身份证、手机等物品前往广东省茂名市,将上述物品(含微信支付账户)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协助取现,经查杨*名下的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卡已查实关联诈骗案件9起,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其中转入上述账户赃款4万余元,案发期间其名下微信支付账户及涉案银行卡共计协助转移资金及取现8万余元(含上述赃款4万余元)。被告人杨*于2020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本文书还有3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