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黄**、广西某乙******(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向原告偿还借款131.8万元及利息(1.借款为30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2.借款为20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3.借款为20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4.借款为7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5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5.借款为10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6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6.借款为10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7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7.借款为5.8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8.借款为10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之日,9.借款为5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10.借款为5万元的利息从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11.借款为4万元的利息从2021年6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12.借款为3万元的利息从2021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13.借款为2万元的利息从2021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借...(本文书还有5873字未显示)